華梵大學教師評鑑獎勵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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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年12月11日 校務會議通過 86年01月15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6年06月18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6年11月05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7年07月18日 董事會議通過 89年04月12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9年06月29日 董事會議通過 92年10月15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06月16日 董事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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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激勵本校專任教師提昇「教學」、「研究」及「輔導與服務」工作之績效,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教師之評鑑分為「教學」、「研究」及「輔導與服務」等三項,分別評鑑並獎勵之。 各教學單位應依本辦法訂定評鑑辦法,經系(所、室、中心)及院務會議通過,提教務會議議決,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
第三條 |
為加強本校師生教學之互動,以達教學相長,提升教學品質之目的,特舉辦「教學傑出及優良教師」選拔活動,表彰教學績優教師。 |
第四條 |
「教學傑出及優良教師」之選拔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 一、初審 (一)「教學優良教師」之初審由各學系(所、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辦理,送院(共同科)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二)各學系(所、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得推選優良教師一名參加複審,但專任教師人數超過十人以上之單位,每滿十人得增選一名。 (三)各學系(所、室、中心)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院(共同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後,送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 (四)各院(共同科)教師評審委員會得由當年優良教師候選人名單中推薦二名,參加傑出教師評選。 二、複審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就各院(共同科)教師評審委員會彙送之資料審核無誤後,評選出「教學優良教師」若干名及「教學傑出教師」二名(得從缺),報請校長獎勵之。 |
第五條 |
為提昇本校研究水準,鼓勵教師積極從事學術研究,特舉辦「學術研究傑出及優良教師」選拔活動,以達研究與教學相輔相成之目標。 |
第六條 |
「學術研究傑出及優良教師」之選拔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評估之項目則分為主持計畫、論文發表、著書、專利、美術創作、 得獎或其他等項: 一、初審 (一)「學術研究優良教師」之初審由各學系(所、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辦理,送院(共同科)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二)各學系(所、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得推選優良教師一名參加複審。但專任教師人數超過十人以上之單位,每滿十人得增選一名。 (三)各學系(所、室、中心)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院(共同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後,送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 (四)各院(共同科)教師評審委員會得由當年優良教師候選人名單中推薦二名,參加傑出教師評選。 二、複審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就各院(共同科)教師評審委員會彙送之資料審核無誤後,評選出「研究優良教師」若干名及「研究傑出教師」二名(得從缺),報請校長獎勵之。 |
第七條 |
為提昇本校教師參與行政服務與輔導服務之意願,特舉辦「服務傑出及優良教師」選拔活動,獎勵教師服務奉獻之精神。 |
第八條 |
「服務傑出及優良教師」之選拔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評估之項目則分為行政服務、輔導服務及其他服務等項: 一、初審 (一)「服務優良教師」之初審由各學系(所、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會同各行政單位辦理。 (二)各學系(所、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得推選優良教師一名參加複審。但專任教師人數超過十人以上之單位,每滿十人得增選一名。 (三)各學系(所、室、中心)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院(共同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後,送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 (四)各院(共同科)教師評審委員會得由當年優良教師候選人名單中推薦二名,參加傑出教師評選。 二、複審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就各院(共同科)教師評審委員會彙送之資料審核無誤後,評選出「服務優良教師」若干名及「服務傑出教師」二名(得從缺),報請校長獎勵之。 |
第九條 |
行政服務之考評項目分別為全校性服務、系(所、室、中心)服務、對外服務及其他服務等項: 一、全校性服務分為兼任行政主管、參加委員會及規劃執行校務專案等。 二、系(所、室、中心)服務分為實驗室規劃與管理及系(所、室、中心)服務等。 三、對外服務則分為參加校外委員會及學(協)會等。 |
第十條 |
輔導服務之考評項目分為指導學生創作、校外實習或參加校外比賽、擔任導師與輔導老師及其他等項。 |
第十一條 |
各院(共同科)教師評審委員會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十五週將初審通過名單及資料送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 |
第十二條 |
傑出教師之產生須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出席與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無記名投票同意,方為當選。如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前述獎項得從缺。 |
第十三條 |
前述各項當選之傑出教師,每人各頒獎牌一面、獎品一份及獎金十二萬元。 |
第十四條 |
前述各項當選之優良教師,每人各頒獎牌一面及獎品一份。 |
第十五條 |
經選拔出之傑出及優良教師,有義務將其成果展示,俾提供教師觀摩學習之機會。 |
第十六條 |
傑出教師如於獲獎後之下學年度辦理留職停薪或離職,必須繳回獎金。 |
第十七條 |
教師評鑑之例行性事務由教務處學術服務組負責之。 |
第十八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報請董事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